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條例》第五條
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代員工申報的項目包括:員工姓名、社會保障號、就業類型、聯系地址、扣繳明細等。
雇主代雇員申報的繳費明細及變動,須由雇員本人簽署,並由雇主保存備查。
第十壹條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或者拒絕。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員工承擔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