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提供在本市連續繳納稅收或社保2年以上(含2年)的證明。
如何判斷「連續性」的標準?時間點從哪裏開始?
會議記錄的第壹條明確指出,
認可本市非限購區域的社保證明和交款後購房前3年內連續24個月符合規定的條件。
如果出現不存的現象,不管時間長短,都會從重新支付開始。
因為退休的原因,
造成近三年內24個月不符合社保證明規定的,
原社保證明、退休證明可視為連續繳費。
換句話說,“連續兩年”是指在三年內,
考慮到有些人在繳納社保時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而中斷,
要求只要付款了,
購房前3年內連續24個月符合繳費條件。
符合鄭州的限購政策。
此外,關於個稅的認定,會議紀要明確指出,
個體工商戶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的,
個體工商戶繳納的所得稅,應當確認為個人所得稅。
但是,如果公司以個人名義註冊,
他們繳納的稅款不被認定為個人所得稅。
此外,由於月收入未達到個人所得稅標準,
它被認為是無償的。
業內人士分析,這壹規定是針對部分自由職業者的,
個體戶買房是很大的優勢。
同時,月收入未達到納稅標準的,視為未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