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業救濟金的金額按照失業前月平均工資12個月的40%確定,最高不超過當地(妳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不低於當地(妳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比如* *區職工平均繳費工資201583元,那麽職工失業後每月可領取失業救濟金1583*40%=633.2元。)
第二,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
1.失業人員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繳費滿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2.參保繳費滿1年可享受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繳費滿2年可享受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以此類推,最多24個月,即兩年;
3.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