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農業技術推廣進行指導。
發展和改革、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第六條市、區農業、水務、林業等部門。(統稱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系統農業技術推廣的有關規劃和計劃,指導和協調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組織和推動農業技術推廣。第七條市、區、鄉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是承擔農業、水利、林業等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公共服務機構。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穩定和發展。第八條本市鼓勵和支持培養引進農業技術推廣人才、農業科技人員和高等院校畢業生到基層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研究、開發和推廣先進的農業技術,鼓勵和支持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用先進的農業技術。
鼓勵和支持引進國內外先進農業技術,促進京津冀及國內外農業技術推廣的合作與交流。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第十條本市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由國家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牽頭,農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家庭農場、群眾性科技組織和農民技術員相結合。
本市鼓勵和支持供銷合作社、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社會各界科技人員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第十壹條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業關鍵技術的引進、試驗和示範;
(二)推廣綠色、環保和可持續農業技術;
(三)病蟲害、動物疫病和農業災害的監測、預報和預防;
(四)農產品質量檢驗、檢測和監測服務,協助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
(五)農產品生產過程中的檢驗、檢測、監測和咨詢技術服務;
(六)農業資源、森林資源、農業生態安全和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監測服務;
(七)水資源管理、防汛抗旱和農田水利建設的技術服務;
(八)農業公共信息和農業技術宣傳、教育和培訓服務;
(九)對下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二條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實行績效管理;建立健全項目管理、人員培訓、考核和財務管理制度。第十三條本市實行由區農業技術推廣部門統壹管理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制度。
區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應當對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和業務經費實行統壹管理,其人員調配、考核和推廣應當聽取所服務地區的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開展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第十四條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以專業技術崗位為主。市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專業技術崗位不低於機構崗位總數的80%,區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專業技術崗位不低於機構崗位總數的85%,鄉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崗位全部為專業技術崗位。
國家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根據農業生產的實際需要配備相關專業人員,並保持合理的專業人員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