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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後如何繳納社保?

失業後繳納社保的方式如下:

1.個人自願繳納:失業期間,可以選擇自願繳納社保,即繳納個人社保費用。具體方式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和社保卡等材料到當地社保部門或社保卡服務中心辦理自願繳費手續,繳納個人社保費。自願繳費可以避免失業期間繳納社保,保持個人社保記錄的連續性;

2.繼續繳納:失業期間仍有工作單位的,可以繼續向單位繳納社保費用。這種情況下,個人不需要額外繳納社保費用,只需要按照正常的繳費比例向單位繳納即可。

關於社保繳費年限的規定:

1,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本市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需男滿30年,女滿25年;

2.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組織,強制某壹群體將其部分收入作為社會保險稅,形成社會保險基金,被保險人可從中獲得固定收入和損失補償;

3、在同壹城市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15年,基本醫療保險費20年,退休時,即按繳費所在城市的標準計發;

4.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綜上所述,個人自願繳納社保並繼續向單位繳納社保費用的,需要按照相關規定繳納,避免因繳納不當引發後續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