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
無雇工個人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如隨行的工商業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