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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繳納社保的流程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公司申請社保的具體流程如下:首先,用人單位需要向公司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申請開戶。開戶所需材料包括營業執照原件或復印件,加蓋公章的復印件。在社保經辦機構填寫兩份社保申報表並加蓋公章,提交相關材料。社保機構審核後,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企業成功辦理登記手續後,當月15(含)內申報的社保業務屬於當月繳費記錄,15後的次月繳費記錄,社保經辦機構從每月20日(含)起至當月月底征收社保費;然後將之前已參加社保的員工的社保關系轉入企業的社保賬戶,打印詳細的繳費清單(包括員工姓名、身份證號、繳費基數等。)在社保繳納第壹個月的社保中,然後每個月只向社保提交參保人增減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設立和終止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個人的出生、死亡、戶籍登記、遷移和註銷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設立和終止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個人的出生、死亡、戶籍登記、遷移和註銷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