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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以工資形式繳納社保費真的可以嗎?

單位以工資形式繳納社保費真的可以嗎?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我給大家詳細介紹壹下相關情況,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但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和單位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而是以工資的形式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表面上看,勞動者除了不從工資中扣除個人繳費外,還可以“增加收入”,單位也免去了給員工交保險的“麻煩”。但是這對勞動者真的有好處嗎?用人單位的法定繳費義務能否免除?

柳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工作人員介紹,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也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根據上述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得憑自己的意誌改變或變通規定。即使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繳納了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也不能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有義務。

以工資的形式給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看似增加了他們拿到的錢數,卻因為沒有參加社會保險而享受不到社保待遇,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比如工人壹旦生病入院,沒有醫保,只能自己承擔全部醫療費用。所以,這種做法其實是因小失大。

對於用人單位來說,也需要承擔相應的風險。因為在法律的前提下,這樣的私下約定和變通是無效的,不能免除單位的法定支付義務。即使單位已經為職工本人繳納了社會保險費,壹旦雙方發生勞動爭議,職工以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其仲裁請求將得到支持。如果勞動者以此為由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其訴求通常會得到支持。

此外,單位還必須承擔未依法繳納保險的相關責任。《社會保險法》中明確,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因此,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職工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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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職工因工負傷的,由社保機構承擔工傷賠償。但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辦理社保,工傷賠償該由誰承擔?9月27日,旌德法院審理了壹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2014 12、方某與安徽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方某勞動期限為三年。後來,該公司未能依法為方登記並繳納社會保險。2065438+2005年7月20日,方因機械故障雙手受傷,診斷為雙手末節指骨完全截肢,左手拇指末節指骨骨折。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方為工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方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九級。

旌德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於5月16日受理了方某與安徽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及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仲裁申請。6月22日,勞動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書,裁定:準予方與安徽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公司支付720元、護理費2904元、交通住宿費4359元、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4359元、壹次性傷殘津貼65438元、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27570元、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5949元,共計95379元。7月25日,後方某員工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各項費用* * *共計157774.97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勞動關系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方某與安徽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已形成勞動關系。方的傷殘已經認定為工傷,有權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安徽某公司未為方某辦理工傷保險,方某依法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由該公司承擔。基於法院查明的事實,法院判決準許方某解除與安徽某公司的勞動合同關系;安徽某公司賠償方住院夥食補助費2400元、護理費2736元、交通住宿費1200元、帶薪停工期間工資5325.6元、壹次性傷殘補助金25590.15元、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8433.5元、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7389.20元,共計15

法官提醒廣大用人單位,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組成部分,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執行,是國家對職工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職工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而且工傷保險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工傷事故的責任屬於雇主、雇員還是第三人,雇主都應承擔保險責任。用人單位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不僅可以保證員工得到治療和經濟補償,也是分散工傷風險的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