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第三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管理全國社會保障卡的發行和應用。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地區社會保障卡的發行和應用管理,其所屬的信息綜合管理機構具體承擔社會保障卡發行和技術管理的相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