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申報。
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
審核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2.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行變更或者終止。
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3.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記住。未進行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緩繳。
解脫。員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社會保險。
通知我費用的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