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理事會的職責是什麽?
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的職責包括:
1.管理中央財政撥付的資金、減持國有股獲得的資金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2.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戰略並組織實施;
3、選擇和委托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托管人,投資運營和托管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資產,檢查投資運營和托管情況;在規定範圍內直接投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資產;
4、負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定期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和起草財務會計報告;
5、定期向社會公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資產、收入、現金流等財務狀況;
6、根據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 *的指示和確定的資金分配方式;
7.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作為基金投資運營機構,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的三個方案並沒有明確其行政級別。
法律依據: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第7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在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資產配置方案、確定重大投資項目時,應當進行風險評估,並集體討論決定。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措施,識別、計量、評估、監測和應對管理運營各個環節的風險,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措施應當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依法制定會計核算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批。
第八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定期向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和運營情況,提交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可以委托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或者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投資。
第十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委托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進行投資的,應當選擇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和專業托管機構分別擔任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聘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發布選聘信息,組織專家評審,集體討論決定,公布選聘結果。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制定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的選聘辦法,並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