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前,失業人員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領取失業救濟金的過程如下:
1,到勞動部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證;
2、按當地規定,到指定銀行開立失業救濟金專用賬戶;
3.向勞動部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失業證和開戶資料;
4.申請失業救濟金,可以選擇線下申請;
5.線下申請:向勞動部門或人社局窗口提交申請,領取失業救濟金時提供身份證明和失業證明。收款方式可以是現金收款或銀行轉賬。
申請失業救濟金,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本、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
2.最近壹次失業前的在職證明:如辭職證明、辭退證明、停薪留職證明等。
3.最近壹次失業前的社保證明:包括社保繳納證明、社保卡等。
4.失業登記證:需要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失業登記,領取失業登記證;
5.其他可能需要的文件:如個人銀行賬戶信息、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等。
綜上所述,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之前,需要向當地社保局等機構咨詢具體的申領程序和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