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六條建立繳費記錄,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規定記錄個人賬戶。社會保險機構負責保存支付記錄並確保其完整性和安全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至少向繳費單位發送壹次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通知。繳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