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社保查詢 - 留學生落戶上海新政策2022

留學生落戶上海新政策2022

1.上海留學人員落戶對學歷的要求

1.留學人員應在回國後2年內來到本市並繼續在本市工作,依法與本市相關用人單位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按規定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符合以下第四條第壹款條件的除外)。

2.(1)在國外大學留學獲得博士學位,累計留學時間壹般不少於1年;如果是中外合作辦學或聯合培養的畢業生,累計出國學習時間壹般不少於半年。

(2)在國內“雙壹流”建設高校(中科院直屬和研究生培養單位參照“雙壹流”建設高校執行)取得全日制本科、學士及以上學位,在國外高校取得碩士學位;或在國內非“雙壹流”建設高校獲得全日制本科、學士及以上學位,在國外高水平大學獲得碩士學位;或者去國外大學讀本科,碩士。

(3)獲得國外高水平大學學士學位。

(4)在國內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到國外高校或科研機構深造並擔任訪問學者滿1年。

最近連續六個月在同壹單位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低於上壹年度本市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個人所得稅繳納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符合本條第壹款第五項條件的,最近連續12個月同壹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低於上年度本市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1.5倍,個人所得稅繳納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過渡期內,每年的繳費基數以官方數字為準。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期限、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原則上由系統自動比對;未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並補繳的,繳費單位與簽約單位不壹致的,委托非實際用人單位等第三方繳納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能合理對應個人所得稅繳納的,不予認定。

3.留學回國人員應是急需、發揮重要作用、需要長期使用的人才,並與單位依法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2年及以上,自網上受理之日起3個月及以上有效(合同有約定試用期的,需完成試用期後再報);派遣人員原則上不屬於招標範圍。

4.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

5、符合國家和本市現行計劃生育政策。

6.沒有犯罪記錄,不適合辦理上海常住戶口。

二、上海留學生回國後落戶的要求

回國後2年內。

(1)回國後政策放寬要求:

“回國後兩年內開始並繼續在上海工作”(公司所在地,稅務,社保都在上海)。

(2)回國時間定義如下:

取得畢業證後回國者:以畢業後第壹次入境時間(壹般為取得證書時間)為準。

無畢業證下課回國者:以畢業前最後壹次入職時間(壹般為領證時間)為準。

畢業後有國外工作經歷者:以完成海外工作後第壹次入境時間為準。

三。留學生在上海定居的稅收和社會保障問題

(1)2021 7月起1,1倍社保基數需要10338元;1.5乘以15507元。

(2)入職後,如果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和繳納社保的單位不是同壹個單位,就不能辦理落戶,勞務派遣制也不能落戶上海。

(3)個稅和社保需要匹配,逃稅需要補繳,但補繳不計入累計期。

(4)結算程序中途不能離職,需要等到結算通過。如果遇到公司信息變更,需要及時更新。

第四,上海學生進公司的問題

應重視總公司的資質

(1)公司註冊地在上海。

(2)公司註冊資本(含)為人民幣65,438+000萬元。

(3)公司無不良信用記錄。

分行還應註意:

(1)上級法人機構註冊資本不低於1萬元。

(2)勞動合同必須與分公司簽訂。

(3)社保和個稅也要分支機構繳納,不能委托第三方。

動詞 (verb的縮寫)上海學生定居的個人問題

(1)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無超生、未婚先孕等。

(2)不得有違法違紀行為。

(3)年齡不能超過55周歲。

法律依據:

留學人員申請上海永久居留實施細則

第三條留學回國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壹)留學回國人員取得的學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在國外大學學習獲得博士學位,累計在國外學習時間壹般不少於1年;如果是中外合作辦學或聯合培養的畢業生,累計出國學習時間壹般不少於半年。

2.在國內“雙壹流”建設高校(中科院直屬及研究生培養單位參照“雙壹流”建設高校)取得全日制本科、學士及以上學位,在境外高校取得碩士學位;或在國內非“雙壹流”建設高校獲得全日制本科、學士及以上學位,在國外高水平大學獲得碩士學位;或者去國外大學讀本科,碩士。

3.在國外高水平大學獲得學士學位。

4.在國內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後,到國外高校或科研機構學習、做訪問學者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但已在國(境)外大學獲得學士學位或碩士學位的人員。

本款第(二)項、第(三)項所稱國外學士學位,不包括國內專科起點本科學歷、相關國家高等教育文憑(HND)、國內計劃外招生合作辦學和學分轉換,本科階段累計在國外學習時間壹般不少於2年;碩士階段累計學習時間壹般不少於半年(不含國內計劃外招生的合作辦學、學分轉移等形式);中外合作辦學或聯合培養的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學歷學位和國外學位。

本款第五項所稱國外學士學位為最高學位的,不包括國內專科起點本科學位、相關國家高等教育文憑(HND)、國內計劃外招生合作辦學和學分轉移,本科階段累計在國外學習時間壹般不少於2年。最高學歷為碩士學位的,在國外取得學士學位不受上述限制,碩士階段累計出國學習時間壹般不少於半年(不含國內計劃外招生的合作辦學、學分轉換等形式)。

被國外大學錄取後,在國內校區或分校學習過的,累計在國外學習時間和獲得的學分壹般不低於總學習時間和總學分的50%;被國外大學錄取後,如果利用暑假在國內通過非學歷教育獲得學分,在國外獲得的累計學分壹般不低於總學分的80%。

中國“雙壹流”大學名單以國家公布的名單為準。國外高水平大學參考泰晤士高等教育,美國新聞& amp;世界報告)、QS世界大學排名、世界大學學術排名世界大學學術排名,世界500強大學名單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認為準。

以教育部頒發的外國學位證書中載明的頒發學位證書的機構名稱為準。

(2)留學回國人員申請上海市常住戶口,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留學人員應在回國後2年內來到本市並繼續在本市工作,依法與本市相關用人單位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按規定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符合以下第四條第壹款條件的除外)。

2.符合本條第壹款前四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六個月在同壹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繳費,且不低於上壹年度本市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個人所得稅繳納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符合本條第壹款第五項條件的,最近連續12個月同壹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低於上年度本市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1.5倍,個人所得稅繳納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過渡期內,每年的繳費基數以官方數字為準。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期限、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原則上由系統自動比對;未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並補繳的,繳費單位與簽約單位不壹致的,委托非實際用人單位等第三方繳納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能合理對應個人所得稅繳納的,不予認定。

3.留學回國人員應為單位急需、發揮重要作用、需要長期使用的人才,並依法與單位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2年及以上,自網上受理之日起3個月及以上有效(合同有約定試用期的,需完成試用期後再報);派遣人員原則上不屬於招標範圍。

4.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

5 .符合國家和本市現行計劃生育政策。

6.沒有犯罪記錄,申請上海常住戶口不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