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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退社保需要什麽條件?(未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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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關於執行《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若幹業務的處理辦法(xi社保〔2008〕14號)

為完善我市養老保險經辦業務操作規程,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業務的規範化、制度化,根據《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江蘇省政府令第36號)和市政府《關於實施意見》(Xi法正〔2008〕10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業務操作規程。

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轉入對象

1.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含5年),與我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靈活就業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

2、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符合我市人才引進規定,經縣級以上組織、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調動,或戶籍已遷入我市並實際居住,與我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靈活就業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申請轉學時需攜帶的證件和材料。

1.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

2.在本統籌地區參保的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以下簡稱《手冊》)和社會保障卡。

三。處理程序

1,轉入申請手續。個人填寫《無錫市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受理通知書》,接收單位(含中介機構)同意蓋章。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社保中心”)確認符合轉移條件,簽署意見並蓋章,提供待轉移的養老基金到銀行賬戶。本人持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收函,在轉移地辦理轉移手續。

2.審查向基金的轉移。省內調入人員由社保中心財務部門辦理基金入賬手續,省外調入人員(包括省內蘇州工業園區、省內農村信用社、省內農墾、省內監獄)由社保中心財務部門辦理基金入賬手續,再由業務經辦部門審核轉入基金金額。

3.審核轉入人員的個人基本信息、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信息和個人賬戶儲存額。

(1)企業轉企業

根據《無錫市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受理函》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表》,審核從轉移地轉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包括個人繳費額和單位轉移額;確認並輸入個人賬戶建立的起始日期,以及從1992到1到轉出日的歷年繳費工資和繳費月份。

(1)建賬前計算個人賬戶。轉入人員有視同繳費年限、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實施前實際繳費年限和從事特殊工種年限的,由接收單位攜帶個人檔案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市社保中心根據確認的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計算建帳前個人賬戶儲存額。

②被征地人員轉入城市,輸入繳費基數和月數,然後根據《被征地人員繳費年限審核表》辦理異地征地手續,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並打印《個人賬戶儲存額清單》給轉入人員。

(3)個人賬戶儲存額從辦理轉移手續當月起計息。

(2)企業轉機關事業單位。

按照上述企業對企業的方式,對轉入前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和轉入基金時進行審核,對轉入的個人賬戶進行封存。輸入轉移前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月數,手冊由員工本人保管。

(3)機關事業單位轉企業。

①從轉入企業開始建立個人賬戶。

②輸入繳費基數和繳費月份。

(3)轉入單位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轉移前的繳費年限,社保中心根據審核後的視同和實際繳費年限計算建帳前個人賬戶儲存額。

(四)機關工作人員(含公務員)調入企業的人員或軍官、文職幹部調入企業實行個人賬戶補貼,其個人賬戶補貼按調入人員類別(機關工作人員或軍人)分別入賬,企業職工個人賬戶儲存額連續計息。

(4)機關事業轉機關事業。

輸入繳費基數、繳費月份等信息,手冊由員工本人保管。

4.社保中心經辦部門確認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並辦理轉移手續後,應在手冊上記錄接續時間,加蓋“養老保險關系接續章”,留存壹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表,另壹份上交並粘貼在手冊上。

二是養老保險關系轉出

傳輸對象

停止繳費並保留養老保險關系的市本級各類養老保險人員。

2.需要攜帶的文件。

1.接收地社保機構出具的養老保險關系受理函(如需轉移基金,需註明接收地社保機構名稱、賬號、開戶行)。

2、參保人員在統籌地區的《手冊》和《社會保障卡》。

3.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

3.業務處理

1.轉移前有欠費或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先到社保中心辦理補繳手續,確認繳費記錄和手續是否齊全。

2、各類人員交接手續。

(壹)企業、單位職工打印《無錫市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表》(以下簡稱《轉移表》)壹式四份,交個人簽字確認。跨統籌地區轉移的資金(江陰、宜興、市區之間轉移資金)為:1998 65438+10月1之前個人累計支付的本息加上1998 65438+10月0起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

(2)事業單位人員打印無錫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表,只轉移省內關系,不轉移基金;省外轉移基金積累個人支付部分的本息,用於實行個人支付制度。

(3)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職工,打印《無錫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證明》壹式三份,交個人簽字確認,基金不得轉移。

(4)特殊人員調動

(1)企業轉制為企業或由企業轉讓給企業。在事業單位繳費部分,基金轉移按事業單位人事轉移辦法辦理,個人繳費部分已退回本人非轉移基金;企業按企業辦法繳納部分資金轉移。

②原郊區人員轉移

原郊區農村養老保險應納入市級養老保險範圍,個人賬戶建立後(壹般為2003年7月)的全部儲蓄和個人建立個人賬戶前1996至1至1997、1至1期間個人繳納的本息。

⑸征地拆遷人員的轉移

(1)根據Xi法正[2002]343號和[2004]103號文件規定,實行社保安置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將征地後個人賬戶實際儲存額的本息全部轉移,並按規定計算建立個人賬戶後的金額;征地出讓前的轉換期金額按以下方法計算:

1996 1至1997 12、1998 1至2006年6月、2006年7月至征地當月,轉移資金分別為省市職工平均工資乘以個人繳費比例和65438+。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城鄉居民壹年期儲蓄存款利率計算。如果折算年數的計算起始時間早於1996 1月,則從1996 1月開始計算轉賬金額,如果晚於1996 1月,則按照實際計算的起始年數計算轉賬金額。在市場範圍內,只有關系不會轉入基金。

②轉賬時,應按以下方式記錄繳費基數。

1992,1個月後,據實記錄實際支付記錄;沒有實際繳費記錄的,按照相應年度適用的省市職工平均工資記錄。

4.資金的財務處理

企業人員(不含蘇州工業園區、省農信社、省農墾、省監獄)在省內轉移基金,由社保中心財務部門在“轉移單”上加蓋“基金轉移財務專用章”,每季度末按省規定統壹結算轉出基金。其他人員的資金劃轉,按照劃轉的資金賬戶辦理資金財務結算。

5.醫療保險關系與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銜接

先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在手冊上加蓋“轉移”章,然後本人持轉移單到醫保窗口辦理醫療保險關系轉移。

第三,還錢

1.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應當提供的相關材料。

1,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補繳情況,是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已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農村合同制工人除外)。

(1)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歷年工資支付原始記錄、用工手續等材料,為員工發放工資。2007年底前繳納的,提供經勞動保障部門核實的勞動合同和用工手續;2008年1之後繳費的,以任職記錄和勞動合同為準。

(2)逾期支付的行政或司法確認,以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決定、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的調解書和裁定書、人民法院的調解書和判決書以及相應的歷年工資支付原始記錄為依據。

2、實行基本養老保險或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後,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可以計算連續工齡但不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間(在軍隊服役和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期間除外),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

2.追溯支付的最早時間。

1.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處理社會保險起訴工作會議紀要》(西勞社基〔2004〕2號)執行。

2.醫療保險費的支付。市區早在2002年10月1開始補繳,錫山區和惠山區醫保補繳最早開始時間分別為2004年10月1和2002年10月1。失業保險應當與養老保險壹並繳納。工傷保險不接受個人繳費,生育保險不接受繳費。

3.還款基數、比例和利息。

1,補充基數。按本人實際工資收入。本人實際工資收入低於社會保險繳費基準的60%或者高於300%的,按照基準的60%或者300%確定繳費基數。2007年8月底前無法確定工資收入的,按照上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準確定繳費基數。

2.逾期繳納比例為政府歷年規定的繳納比例(見附件壹)。

3.繳納養老保險的利息。

1995結束前,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壹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計算;1996、1之後,按照上壹營業年度末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支付利息;個人賬戶儲存額從償還當年起按照規定的利率計息。

4.醫保只交單位繳費,個人繳費不交。繳費後計算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不記入個人醫療賬戶,繳費期間的醫療保險費不予報銷。

4.接受逾期付款

單位或個人填寫《補繳社會保險費申請表》,攜帶相關材料。《補繳社會保險費申請表》經社保中心申報部門初審符合補繳條件的,留存《補繳社會保險費申請表》及相關補繳材料,打印《補繳社會保險費確認單》(以下簡稱《補繳確認單》)壹式兩份, 並由社保中心財務部門收費蓋章(財務部門留存壹份,申報部門留存壹份)。

5.收取滯納金

根據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相關規定,將收取滯納金。

六個單位職工的統籌繳費和社會保險審核繳費仍按原規定執行。

四、被保險人延長繳費

1.擴展支付目標

具有本省戶籍的下列人員可以延期繳費。

1,2006年7月1以後,男60周歲,女55周歲,繳費年限不足15。其中,女參保人按規定50歲退休,繳費年限不足15年。

2、65438+1998年6月底前參加工作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至2008年6月達到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足10。

2.付款處理的擴展

1.社保系統從達到年齡的次月起暫停繳費;需要延期繳費的,應在達到年齡當月提出申請。從申請的下個月開始延期付款。

2.延期繳費人員填寫《延期繳費申請表》壹式兩份(見附件2),社保中心靈活就業窗口受理初審,綜合業務窗口審核設置延期繳費信息,靈活就業保險窗口辦理延期繳費具體手續。壹份延期繳費申請表由窗口為參保靈活就業人員留存,另壹份由本人留存。

3、延長繳費人員可以參加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參保方式、繳費基數、繳費比例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規定執行。

3.退休手續

1.延長繳費年限後,繳費人應及時向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勞動保障事務所申請退休,並在市社保中心靈活就業窗口停止繳費。勞動保障事務所經辦人員攜帶相關材料到社保中心退休待遇核定窗口辦理退休待遇核定手續,以申請當月為退休時間。本統籌區域內無暫住證的外地戶籍人員,到市社保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2.省外人員1992 65438+10月1後參加工作並已參保或已審核繳費年限的(1992後有視同繳費年限),本人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暫住證、養老保險手冊、繳費年限審核表等到社保中心退休待遇核定窗口辦理退休待遇核定手續,申請當月為退休時間。

3.延期繳費人在延期繳費期間被征收,征地審核後達到最低月領取養老金年限,且征地審批時間早於征地繳費年限審核時間的,退休時間從最後壹個繳費月的當月起。

五、壹人有兩個以上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代碼)的合並操作。

1.禮節

本人或申報單位、退休人員或申請退休的單位(社區所在地勞動保障事務所已移交)填寫《養老保險關系鞏固、終止、保留申請表》(以下簡稱《養老保險關系鞏固申請表》,表格另制),社保中心受理部門審核確認,打印《養老保險關系鞏固、終止、保留確認表》(以下簡稱《養老保險關系鞏固表》)。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合並、保留、終止手續,收回被合並、終止的社會保障卡、手冊、退休證、養老保險待遇審核(確認)表,並在保留的養老保險關系手冊或退休證上加蓋“養老保險關系鞏固”印章。

壹人有兩個以上養老保險關系:均參保;既參保又退休;兩人都退休了。具體操作如下:

1,兩者都有保險。

(1)由社保中心最後申報月申報部門受理,審核確認養老保險關系,並在《養老關系鞏固申請表》上蓋章。

合並退款操作的綜合業務窗口。選擇合並的,打印《養老關系合並表》,交本人簽字;選擇終止的,申請人持《養老關系合並表》到社保中心申報部門辦理停繳手續。合並或終止關系後按規定需要退費的,由本人持社保中心內部審批後的《養老關系合並表》到財務部門辦理退費手續。

2、既參保又退休。

(1)由社保中心最後壹個申報月的申報部門受理,審核確認養老保險關系,並在《養老關系鞏固申請表》上蓋章,交至退休窗口,由退休窗口確認享受養老待遇並蓋章。

合並退款操作的綜合業務窗口。選擇保留工作的,辦理個人賬戶余額合並操作,打印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通知書。選擇保留退休的,返還到個人賬戶,用於個人繳費;在職或退休後按規定需要退費的,按上述“同時參保”的程序辦理退費手續。

3.兩人都退休了。

(1)由社保中心提取窗口受理,並在《養老關系整合申請表》上蓋章。打印“養老金關系合並表”,我會選擇要停止的份額並簽字確認。

(2)綜合業務窗口按上述“雙方參保”程序辦理個人賬戶余額返還手續。

4.《養老關系合並表》壹式兩份(需退三份),壹份由綜合業務窗口留存,壹份由本人粘貼在留存手冊上,壹份由財務部門留存並退款;《養老關系合並申請表》壹式兩份,壹份由受理部門留存,壹份由綜合業務窗口留存(退休職工兩份由退休窗口留存)。

5.合並後的養老關系有視同繳費年限或征地轉換年限的,視同繳費年限或征地轉換年限並入保留的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儲存額重新計算。

二人代碼重復權衡規則

1,支付狀態和止付狀態,保留支付狀態的個人代碼。

2、屬於繳費狀態,保留個人代碼參加醫保。

3.如果都參加了醫保,會保留最近壹次繳費的個人代碼。

4、無論企事業單位,保留實際工作單位繳費的個人代碼。

三個、壹個人和兩個或更多個人社會保障代碼的合並操作

1.壹人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社會保障代碼的組合,由社保中心綜合業務窗口受理。

2.壹人兩碼內同壹年度、同壹月份無重復繳費的,確定預留號,直接在社保操作系統“人員合並”模塊進行合並操作。系統保留合並前的情況備查;當月有重復繳費的,打印《社會保險關系合並表》壹式兩份並簽字確認。系統將保留合並操作前的付款,以備將來參考。除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外,其他險種的重復繳費基數不疊加。

3.申請人持《社會保險關系合並申請表》和《社會保障卡》到社保中心醫保窗口辦理醫保賬戶重疊手續,醫保窗口收回合並後的《社會保障卡》。

4、信息中心“社會保障卡”辦卡窗口憑“合並申請表”,根據留存的社會保障代碼重寫“社會保障卡”,合並後的個人代碼作廢。

4.要攜帶或提供的信息

居民身份證、手冊、社保卡原件。已退休的,還應攜帶退休證和養老保險待遇(確認)審核表。

六、打破慣例和退出單位退休、幫扶和續保人員(以下簡稱“分流人員”)的繳費辦法。

1.社會保險費基數

本規定下發後,突破單位分流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根據我市“十壹五”規劃和近年來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情況結合我市實際測算,執行為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為養老保險28%,醫療保險11.2%,失業保險3%。各類人員的繳費標準見附件三。

2.支付方式和支付主體

1.繳費人應按業務年度向社保中心申報繳費。上半年支付到當年6月底,下半年支付到次年6月底;以後每年7月份繳納下壹年度的社保費用。

2.付款主體是破關單位的上級管理單位或資產管理公司。具體操作如下:社保中心根據繳費標準計算並打印“繳費結算單”給破關改制單位,破關改制單位將“繳費結算單”中應繳納的社保費用總額支付給上級管理單位或資產管理公司,由其向社保中心申報繳費。

三。資金的落實

對已拆改的市屬國有(集體)企業,其上級管理單位必須建立專賬,落實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專款專用。只有在市國資部門出具資金到賬手續的前提下,他們才能為退休、合作保險、續保人員辦理社保分流操作。集體以上企業必須由區財政部門或上級管理單位擔保後,方可按上述辦法辦理。

七、繳費基數疊加操作

適用範圍

已為退休單位的退休、共保、續保職工(以下簡稱“分流職工”)壹次性繳納社會保險費。重新就業後,繳費工資合並計算。

2.業務操作

1,人事管理和申報

再就業用人單位憑勞動(服務)關系材料到社保中心辦理“分流人員”增減變動申報繳費。

2、基礎疊加和封頂保證措施

(1)分流人員的繳費工資與現工作單位申報的繳費工資疊加,按正常參保人封頂辦法處理。

⑵個人繳費超過封頂的,由現用人單位填寫《社會保險退費申請表》,經社保中心申報部門審核蓋章後退還給他。具體退款操作請參照《兩個及以上養老保險關系退款辦法》。

3、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基數疊加處理

(1)養老保險基數疊加,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按實際到賬時間單獨計息。

⑵個人醫療賬戶資金按照疊加的繳費基數計算。

(3)失業保險繳費基數不疊加。“分流人員”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4)工傷和生育保險基數不疊加,工傷和生育待遇分流,以個人發生工傷和生育的單位繳費基數作為待遇計算依據。

200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