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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管理局是做什麽的?

法律分析:社會保險局是負責本地區社會保險基金征繳和管理的政府職能部門。

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社會保險方針政策,制定本地區社會保險管理和經辦辦法、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完善社會保險政策法規的意見。

(二)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以及養老保險、職業年金的參保和費用征繳,公務員醫療補助和家庭成員統籌醫療費用的征繳,相應保險項目待遇的審核、支付、服務和管理。

(三)負責本轄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死亡的認定和待遇,以及撫恤金、喪葬費、遺屬補助費的審批。

(四)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托,負責對全市用人單位和職工執行社會保險政策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法糾正和處理違法行為。

(五)受上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托,負責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負責工傷和傷殘康復、工傷預防和管理工作。

(六)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提供的社會保險醫療服務進行管理、檢查和監督。

(七)負責本地區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確保基金的安全和增值。

(八)負責本轄區社會保險信息數據的收集、統計、分析和發布;負責管理本轄區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和社會保險檔案。

(九)負責社會保險關系轉移。

(十)負責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和享受長期待遇的供養人員生活狀況的核查。

(十壹)受本轄區政府委托,負責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企業欠薪保障金。

(十二)承辦上級部門和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社會保險關系,保障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問題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職工社會保險權益相關事項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