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第三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參保繳費憑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各地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達到領取待遇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臺灣省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參保人員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由戶籍所在地相關社保經辦機構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二)參保人員未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社保機構在新參保地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手續。但對於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應當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的全部繳費情況。再次,參保人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內的繳費本息全部轉移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入,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上述年齡限制,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