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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的四個特征

法律分析:1。保障:在老、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2.法制:國家通過立法在全社會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用戶、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3.互助:按照社會風險共擔的原則組織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費由國家、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基金的中介作用,分散用人單位和個人的風險。4.福利: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國家通過量化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並以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壹條為了規範社會保險關系,保障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