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法律要求繳費年限“累計”,並不強調“連續”。所以社保繳費可以中途中斷,對累計繳費的計算沒有影響,不用糾結。養老保險待遇按連續繳費時間核定。有中斷繳費的,應扣除中斷繳費時間,終止繳費時間從參加工作時或首次繳費時間起按累計繳費年限計算,養老金按終止繳費當年的扁平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