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繳納醫保的基數上限為23118元;下限4624元;最低繳費單位462.4元,個人95.48元;最高繳費單位2311.8元,個人繳費465.36元;
3.哈爾濱市失業保險繳費基數上限為23118元,下限為3082元;最高繳費單位184.944元,個人需繳納46.236元;
4.生育保險繳費基數上限為23118元;繳費基數下限為4624元;最低繳費單位36.992元,個人無需繳費;最高繳費單位184.944元,個人不用繳費;
5.工傷保險繳費基數上限為23118元;繳費基數下限為4624元;哈爾濱市社保繳費比例如下:養老保險:公司繳納20%,個人繳納8%。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壹條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並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情況。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應當繳納的數額按照本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繳費單位完成申報手續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