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2.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所欠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