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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單位不交社保有時間限制嗎?

公司未繳納社保的,訴訟時效從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和投訴超過兩年的,除非該行為處於持續狀態。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社會保險爭議屬於勞動爭議範疇,當事人可以自知道用人單位未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企業未繳納社保的,必須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企業處以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