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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單位繳納公積金有時間限制嗎?

可以,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什麽情況下可以還公積金?

1.繳存單位為新錄用職工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時間明顯滯後於實際勞動關系形成時間的,單位應當補繳該期間未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2.因未及時調整住房公積金基數導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增加的,應當補繳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註: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區工作人員每年都要按有關文件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後的差額。)

3.單位調入未及時確認的,員工辦理逾期手續。具體能不能繳納住房公積金,要看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可以登錄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核心網站查詢住房公積金繳存相關工作指南和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