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產假,即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在此期間女方享有產假,男方享有壹定時間互相照顧的權利。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對陪產假做出明確規定,取決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際規定,基本見於各地的計劃生育條例,法律地位不高。當然,還是存在有的地方有陪產假,有的地方沒有陪產假的情況。
在陪產假期間,雇主還必須向雇員支付工資。附帶工資有兩種結算方式:
1.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將向有關部門申請職工陪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陪產假期間,工資壹般按照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高於當時社會平均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2.用人單位未給職工購買生育保險的,按照職工合同工資的標準支付職工陪產假期間的工資。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