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本人攜帶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戶籍窗口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換領期間如有急用,也可辦理臨時身份證和三天臨時身份證,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法律效力等同於居民身份證;
2.當事人符合接受身份證異地壹對壹試點條件的,也可以持原居住證到居住地指定派出所申請補領;
3.受理窗口受理後打印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根據工作人員提示采集人像和指紋信息;
4、申請人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上簽字確認,繳納證件工本費,領取《居民身份證回執》和工本費收據;
5.根據身份證辦理進度提示(原則上需要60天,有條件的地區壹般需要30個工作日左右),本人持《居民身份證領取證》到辦理地派出所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
第七條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居民身份證。
第十條申領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