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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社局(市公務員局)設27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負責工作目標、文電、會議、機要、檔案等機關的日常運作;承辦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後勤、財務、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處理NPC代表和CPPCC委員的建議;制定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2)法律部。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承擔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依法行政;承辦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調解;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培訓和咨詢。

(3)行政審批部門。承辦市政府公布的相關行政審批事項。

(4)計劃財務部。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金及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負責相關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承擔相關科技項目和科研成果的推廣應用及國際援助貸款項目的管理;負責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企業人工成本信息和發展預測報告;負責婦女兒童規劃相關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標準體系建設。

(5)城鄉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司。制定全市城鄉就業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負責境外人員(不含專家)的聘用管理;擬訂全市失業保險政策和制度;制定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全市失業預警系統,制定預防、調控全市大規模失業和經濟結構調整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促進城鄉充分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創建國家創業型城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就業創業小額擔保貸款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6)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辦公室。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制定人員調配政策,負責調配有特殊需要的人員;負責制定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牽頭協調全市涉及農民工的重大問題;指導和協調農民工信息化建設;承擔市勞務開發和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軍官安置辦公室(掛成都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公室、成都市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辦公室牌子)。擬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救濟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安置和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家屬的安置工作;負責全市企業軍轉幹部工作,協助維護穩定;負責本市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8)職業能力建設辦公室。負責全市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負責全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獎勵工作;指導和規範全市技師學院、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建設;完善本市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實施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9)公務員職位管理辦公室。制定全市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級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落實行政機關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參照公務員法,承辦行政機關公務員和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報名和審批工作;建立行政機關公務員任免、競爭上崗、交流回避、辭職辭退制度;承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決定的人事任免事項;貫徹公務員行為準則、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的方針,依法監督公務員;負責相關統計和綜合分析。

(10)公務員招聘與培訓部。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制定受聘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落實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制定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的政策、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和公務員培訓機構師資隊伍建設;建立公務員培訓登記、考核和成果使用制度。

(十壹)公務員考核獎懲部門。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勵;實行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制度、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勵制度、申訴制度、懲戒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承擔對公務員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情況的監督;政府獎勵和表彰的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企業管理人才隊伍建設、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專家管理、專業技術職稱管理;擬訂人力資源開發政策,牽頭組織城鄉人力資源規劃、開發和統計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的繼續教育;負責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引導企業引進人才;負責全市人才信息的綜合管理。

(13)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設置、招聘、考核、任用、培訓、獎懲、辭職和聘用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級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流動管理;擬訂政府工作人員的管理、考核、獎懲、流動等政策;負責全市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人員的統計和綜合分析;指導區(市)縣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14)勞動關系部。組織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和集體合同制度,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執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規則,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完善企業職工退休的配套政策;指導勞動標準的制定;制定特殊勞動保護配套政策,禁止使用童工和非法使用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負責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的企業經濟性裁員的備案;擬定全市企業工資指導線;制定和完善全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和工資正常增長支付保障機制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

(15)工資和福利部。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退休、辭職;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津貼、福利、計齡、退休、辭職、處分等政策並組織實施;編制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計劃;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的管理;制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崗位等級規範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高級專家延長退休年齡和提高退休待遇;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和退休人員統計。

(十六)城鄉養老保險司。擬定全市城鄉基本養老保險發展規劃;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城鄉居民和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制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預測預警系統;擬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劃和政策;制定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的政策和支付標準;指導全市城鄉養老保險工作。

(十七)城鄉醫療和工傷保險部門。擬定全市城鄉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政策和規劃、標準及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服務的管理結算辦法和支付範圍並監督實施;制定工傷保險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殘疾人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定點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農民工醫療和生育保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工傷和傷殘鑒定;承擔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領導小組辦公室和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障聯合工作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公室。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監督管理和社會保險基金內部審計辦法並監督實施;配合各級審計部門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常規和專項審計;建立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絡和監督舉報制度,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受理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訴和舉報,查處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的違紀案件;負責內審檢查證的申報和日常管理。

(十九)勞動監察辦公室。負責制定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規劃和監察計劃;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工作;協調跨區域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相關突發事件;查處違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禁止使用童工、違法使用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等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的行為;負責勞動監察員的專業培訓;指導全市勞動監察工作。

(20)調解仲裁管理處。制定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計劃和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勞動人事爭議的調解和仲裁工作;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協調處理跨地區的重大勞動人事爭議;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員的相關培訓和管理;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情況的統計分析和上報。

(21)信訪辦。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信訪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研究分析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信訪工作;督辦重大信訪事項;協調處理相關群體性突發事件;負責局機關信訪工作,指導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信訪工作。

(二十二)宣傳研究部。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性政策、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創新實踐的調查研究;承擔局機關重要文稿起草、重大課題研究和新聞宣傳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輿情監測、引導和處置。

(二十三)信息化建設司。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協調全市社會保險等應用數據的集中、共享、利用和管理;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市場、基層公共服務平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等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維護和管理;指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和電話咨詢服務工作。

(24)檢查團。負責監督全市推進城鄉充分就業、社會養老和醫療保險工作;在全市率先考核實施充分就業情況;負責監督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推進城鄉勞動保障四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負責監督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工作。

(25)人事部。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隊伍建設、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的培養、選拔和表彰。

(二十六)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二十七)離退休人員辦公室。負責局機關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指導局機關直屬單位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按照黨章和市委的有關規定,建立機關黨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