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補繳上壹年度的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業或因健康原因遭受損失的人提供收入或補償的社會經濟制度。
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