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次月起,職工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職工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從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應繳納而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從需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次月起,可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補繳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結算)。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職工退休後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壹條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並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情況。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應當繳納的數額按照本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繳費單位完成申報手續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