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交社保關系轉移接續書面申請,由參保人或用人單位提交。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對轉移申請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向參保人原社保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發送同意函。不符合條件的,將告知申請人或申請人。
3.原社保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接收函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4.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社保關系和資金後,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結算手續,並將具體情況通知參保人或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壹發放。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壹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第三十二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