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上海市大病醫保範圍包括:重癥尿毒癥透析治療、腎移植抗排異治療、惡性腫瘤治療(化療、內分泌特異性治療、放療、同位素治療、介入治療、中醫藥治療)及部分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癥、中重度抑郁癥、躁狂癥、強迫癥、精神發育遲滯伴精神病、癲癇伴精神病、偏執型精神病)發生的醫療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