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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快到了!濟寧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近日,邊肖通知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濟寧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告,公開征求意見。

為加強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範公積金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規範》(GB/T51267-2017)等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結合我市實際情況, 濟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就《濟寧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冀20650)作出說明根據《濟寧市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201736號)第二十四條要求,現將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征求意見。 如有意見,請於2019年7月20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反饋:

1.郵箱:jnxdk@163.com(如有公眾意見或建議,請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進壹步聯系)。

2.來信請郵寄至:濟寧市廣和路133號興唐大廈濟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信貸管理科(征求意見請註明貸款管理辦法),郵編:272100。

濟寧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管理,規範公積金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積金貸款,是指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購買、建造、大修、改造各類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貸款。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積金的貸款和管理。

第四條市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公積金貸款的監督管理,具體負責公積金貸款的審批,監督公積金貸款的放款和結算。

市公積金中心各分支機構根據市公積金中心的授權,負責本轄區內公積金貸款的審批和管理。

財政、審計、人民銀行、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積金貸款的監管工作。

第五條公積金貸款管理應當遵循風險防範為主、便民利民的原則。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凡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購買、建造、大修、翻建自有住房,均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申請公積金貸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含1年);

(二)具有購買或者建造、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合法合同或者協議及相關證明材料,且合同或者協議簽訂時間在2年以內;

(3)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良好的信譽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可靠的擔保;

(五)首次使用公積金貸款,必須有不低於30%的首付款;第二次使用公積金貸款,首付必須不低於40%;建造、大修或翻新房屋,必須有不低於50%的自有資金;

(6)不存在未清償且金額較大、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第八條申請人應為貸款申請人的配偶。

第九條市公積金中心不得向已使用兩次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公積金貸款。

第三章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第十條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和最長期限,由市公積金中心根據本市房地產市場價格和職工收入水平核定,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後執行。

第十壹條每筆公積金貸款額度應當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壹)首次使用公積金貸款的,最高貸款額度不得高於購房總價的70%;第二次使用公積金貸款不得高於購房總價的60%。貸款申請人所購房屋價格明顯高於市場價格的,貸款金額按評估價格確定;

(2)最高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抵押物現有價值的70%;以證券作抵押的,不得超過證券面值的90%,證券到期日為貸款期限;

(3)借款人的貸款額度根據借款人和* * *申請人的月公積金繳存基數確定,計算公式為:借款人的貸款額度=借款人和* * *申請人的月公積金繳存基數合計×12月×貸款期限×40%;

(4)扣除貸款申請人和申請人未清償債務總額。

第十二條公積金貸款額度根據貸款申請人和申請人申請的貸款額度以及本辦法第十壹條的規定確定。申請貸款金額不超過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以申請貸款金額為貸款金額;申請貸款金額超過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以最低金額為貸款金額。

第十三條每筆公積金貸款期限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核定:

(壹)公積金貸款期限的到期日,為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後的第五年;

(2)貸款申請人的貸款申請期限短於前款規定期限的,以貸款申請期限為準;貸款申請人申請的貸款期限超過前款規定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批準貸款期限。

第十四條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有關規定執行。貸款期限為1年的,適用合同利率;貸款期限超過1年的,還款期間貸款利率調整的,從次年的1起按調整後的利率執行。

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十五條公積金貸款由市公積金中心委托商業銀行辦理。市公積金中心委托商業銀行承辦公積金貸款時,應當與受委托貸款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六條貸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向市公積金中心設立的公積金貸款受理網點或受委托銀行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合法身份證明;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3)結婚證;

(4)穩定的經濟收入證明;

(五)購買房屋的合同或建造、大修、改造房屋的審批手續及合同;

(六)購買住房的首付款收據或建造、大修、改造住房的自有資金存款證明;

(七)抵(質)押物品清單、所有權憑證和處分權人同意抵(質)押的證明;抵(質)押物需要評估的,應當出具有效的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公積金貸款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公積金貸款受理網點或受委托銀行收到公積金貸款申請材料後,應當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市公積金中心分支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定貸款額度、期限和擔保方式;市公積金中心授權的貸款審批機構對貸款進行審批。

第十八條發放貸款的,貸款審批機構應當向受委托銀行出具《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通知書》。受委托銀行應在規定時間內,根據《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通知書》的內容,與貸款申請人和擔保人面對面簽訂貸款合同或擔保合同。

合同簽訂後,借款人、擔保人和受委托銀行必須依法辦理擔保手續,分行應在擔保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日內將借入資金劃撥到位。

第五章貸款擔保

第十九條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貸款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條公積金貸款由下列單位擔保:

(1)抵押;

(2)擔保;

(3)質押。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風險防範為主的原則,確定每筆公積金貸款的擔保方式。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按照規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借款人或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二十二條借款人以其財產或第三人所有的財產作抵押的,應與貸款人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按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抵押物為尚未取得產權的拍賣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貸款人提供階段性擔保。

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權人應向抵押人辦理抵押註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務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擔保人,是指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自然人或者依法設立的從事個人住房貸款擔保業務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采用自然人作為保證人的,保證人必須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含1年),且住房公積金賬戶金額達到貸款金額的壹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市公積金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借款人采用擔保公司作為保證人的,擔保公司應為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第二十六條為公積金貸款提供擔保的擔保公司必須與市公積金中心簽訂協議。

第二十七條借款人采用保證形式的,保證人應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質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將其有價證券轉讓給債權人占有,並作為債權擔保的行為。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拍賣或者變賣有價證券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十九條借款人以其持有的證券或第三方持有的證券作為質押,應與貸款人簽訂書面質押合同,並將質押物交由貸款人保管。按照質押登記的規定,必須完成登記手續。

借款人清償全部貸款本息後,貸款人應將質押物返還借款人或第三人,並辦理返還手續。

第六章貸款償還

第三十條借款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和還款計劃償還貸款本息。

第三十壹條公積金貸款期限1年的,壹次性還清;貸款期限超過1年的,按月分期償還貸款本息。

第三十二條按月分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方式有:

(1)等額本息;

(2)平均資本。

根據還款能力,借款人可以選擇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的還款方式。

根據實際情況,市公積金中心可以制定其他還款方式。

第三十三條借款人應在收到貸款的次月起償還貸款。

根據合同約定,借款人每月可在受委托銀行以現金或在市公積金中心以公積金形式償還貸款本息,也可委托貸款銀行以借記卡或儲蓄存折代扣。

第三十四條借款人償還貸款超過六個月的,可以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

借款人提前還貸的,應當向貸款銀行提出申請,貸款銀行應當在收到申請的次日就是否可以提前還貸給予借款人答復。

第三十五條借款人提前足額償還貸款的,應當在償還當期本息的同時結清剩余貸款本金。

借款人提前部分還款的,應當根據剩余本金和剩余期限重新計算月還款額,並與貸款銀行簽訂新的還款計劃。

第三十六條在貸款償還期內,借款人可以每年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借款人在還貸期間有不良逾期記錄的,申請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提前還貸。

第三十七條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時足額還款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計收罰息。

第七章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八條借款合同需要修改的,借款人必須向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經市公積金中心批準後,由借款人與貸款銀行依法簽訂修改協議。在簽訂變更協議之前,原借款合同仍然有效。

擔保公司或壹般自然人提供的借款合同發生變更的,擔保合同應與借款合同同時變更。

第三十九條借款人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財產代管人應繼續履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四十條借款人的擔保人發生合並、分立、破產或喪失擔保能力時,借款人應更換擔保人,並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四十壹條借款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貸款人應將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同時終止。

第八章抵押物和質物的管理和處置

第四十二條借款人應在抵押期間妥善保管抵押財產,保證其完好無損,不得擅自處分,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借款人設定質押作為貸款擔保的,市公積金中心和貸款銀行應當對出質人提供的有價證券進行查詢和鑒定,並將有價證券被質押的事實書面告知發行有價證券的金融機構。質押期間,貸款銀行有義務妥善保管質押財產;出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掛失質押證券。

第四十四條借款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無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財產托管人,或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財產托管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借款合同終止,貸款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物或質物。

第四十五條借款人在貸款期間未償還貸款或者債務履行期屆滿未清償債務,采取抵押方式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商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受償;采用質押方式的,貸款人有權以質押財產拍賣、變賣、變現的價款優先受償,實現質權。

協商不成,賠償不足的,貸款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市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發放公積金貸款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七條受委托銀行或公積金貸款受理網點在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過程中,因審查資料不嚴或當面簽訂各種合同,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在抵押或質押擔保中,受委托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對抵押物或質押物進行登記,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借款人騙取貸款的,應當解除合同,拒絕發放貸款;已發放貸款的,應終止合同,提前收回貸款。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條公積金中心根據本辦法制定《濟寧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

第五十壹條本辦法自20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