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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滯納金減免政策

法律解析:經查實有下列情形的單位和人員,對其補繳的社保費給予全額減免:1。依法被批準破產或者工商註銷的企業。2.改制中退出市場的企業。3.企業法定代表人逃逸,員工個人繳納未繳納的社保費用。4、享受城市低保待遇。5、因編制、工資變動等行政手續延誤造成欠繳社保費。6、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民政部門確認的生活存在困難的企業轉業幹部、退役軍人。7.因銀稅網上扣款系統扣款不成功導致的社保費滯納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