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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給員工買社保需要哪些資料?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3.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4.單位銀行和賬號;

5.社會保險登記表及公章;

6 .地方稅收征管代碼(尚未領取地方稅收征管代碼的新單位,在辦理稅務登記證時即時提供)。

在得到相關部門的許可之前,不能給員工買保險。

如果單位不交社保,有三種方式。

(1)以單位違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勞動者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這是壹種比較好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如果公司沒有依法繳納社保,包括沒有繳納或者沒有足額繳納,不僅可以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2)未依法繳納社保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壹條的規定,因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彌補,致使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爭議,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比如,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醫療保險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患病時應由醫療保險承擔的部分,可以支持失業保險的損失,甚至可以支持當地法院判決支持的損失。

(3)向社保經辦機構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繳納社保後,拖欠的社保資金進入勞動者的社保賬戶,最終受益的是勞動者,但在實踐中,很多勞動者並不重視這項權利。雇主和工人有義務支付社會保險的所有費用。對於繳納的社保費用,大部分是由用人單位,尤其是勞動者自己承擔的。實踐中,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設立和終止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個人的出生、死亡、戶籍登記、遷移和註銷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