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應當與買受人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二)商品房的基本情況;(3)商品房銷售方式(4)商品房價格及總價的確定方法、付款方式及付款時間;(五)交付條件及日期(六)裝修、設備標準承諾;(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交付承諾及相關權利和責任;(八)公共配套建築的所有權;(九)面積差異處理方式(十)辦理產權登記相關事宜;(十壹)爭議解決方式(十二)違約責任;(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