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最低標準和最高標準分別為3364元和18969元;
2.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可在3364元至18969元之間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為3364元;
3.靈活就業的個體戶社會保險補貼基數為3364元;
4.托管中心中老年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參保繳費基數為3364元;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為3364元。
法律依據:《天津市最低工資保障條例》第四條。
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以下因素:
(壹)勞動者本人和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2)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3)勞動生產率;
(四)城鎮就業情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六)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第九條
以下項目不屬於最低工資:
加班費;
(二)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下支付的夜班津貼和崗位津貼,集中供熱補貼;
(三)按照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