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是;如果公司沒有給妳交保險,妳可以通過仲裁或者訴訟。
第三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壹條為了調整社會保險關系,保障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應當繳納的數額按照本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繳費單位完成申報手續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處理舉報和投訴;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範圍的,應當書面告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有權處理的部門和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犯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犯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請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依法處理。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拒絕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辦理。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五條農村居民進城務工,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得到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1)退休;
(二)患病或者受傷的;
(三)因工致殘或者患職業病的;
(4)失業;
(5)軸承。
職工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費必須按時足額繳納。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壹條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七條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付款,可以加收滯納金。
第壹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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