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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幾年前社保還能補嗎?

十幾年前社保還能補嗎?

十幾年前的社保能不能補,要看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壹般來說,如果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沒有繳納社保,那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員工繳納社保費用。如果是因為員工個人原因沒有繳納社保,那麽就需要具體分析了。如果因職工個人原因未繳納社保,且辦理了相關行政審批手續,那麽壹般來說,已經超過了補繳期限,是不可能補繳的。但是,如果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沒有繳納社保,那麽職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他繳納社保費用。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員工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而言之:

十幾年前的社保能不能補,要看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沒有繳納社保,那麽員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他繳納社保費用。如果是因為員工個人原因沒有繳納社保,那麽壹般情況下,已經超過了繳納期限,不能再次繳納。但無論如何,員工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