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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社保繳費

法律分析:山東省在企業社會保險費征繳上采取“社保(醫保)核定征收”的模式。繳費人按照現有方式和渠道向社保(醫保)經辦機構申請參保登記和人事變更,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並按照社保(醫保)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金額向稅務部門繳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 *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用人單位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醫療保障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和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公告第壹條自2019、1起,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征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每月按照規定的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按照社會保險費政策代扣代繳,並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