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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制度改革

社會保障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壹項重要配套改革。為此,中共中央在《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指出,“加快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是順利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條件。要依法擴大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國有、集體、外商投資、私營等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都必須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強調“要采取各種措施,包括變現部分國有資產,合理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等。,開辟新的社會保障籌資渠道,充實社會保險基金。嚴格管理各項社保基金,加強監管,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增值。逐步推進社會保障社會化管理,將退休人員與原企業分離。養老金由社會服務機構發放,人員由社區管理。”這個問題在國辦發[1999]37號下發的《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方案》中也給予了特別關註,地勘費基數的使用“首先要保證離退休人員的經費”,“千方百計保證地質勘查單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尚未進入地方養老保險統籌體系的地勘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標準及相關待遇不變,費用從劃轉省級財政的地勘費中列支,待國家行政事業單位養老金統籌辦法出臺後按統壹辦法執行。”

這項工作對社會如此,對每個地勘單位更是如此,已經成為地勘單位企業化管理的重要條件。各地勘單位在進入當地社會統籌前,應采取以下措施,使企業擺脫社會負擔,專心生產經營。其重要性與上述三項任務相同,對順利推進地勘單位改革至關重要。方式是:

以局為單位,統籌內部退休人員費用。方法是(1)按現行標準,從地質勘探費基數中扣除退休人員費用,交由局設立的退休人員辦公室作為收入;(2)地勘單位現有在職人員的工資收入,應按規定從勞動保險費中提取,上交離退休人員辦公室作為收入;(3)國有資產作為股權投入新企業時,有條件的應剝離壹部分福利股,作為職工勞保的財產性收入,補充到勞保基金中。

所有應享受退休人員待遇的地勘單位退休職工,由局退休辦支付退休費。優點是:①從社會收入中提取的勞保費可以替代退休人員的部分地勘費,從而增加地勘單位的融資渠道;(2)能夠保證地勘單位生產經營的產品或服務成本的真實性,也體現了市場的平等競爭;③離退休人員的費用能得到有效保障,有利於壹局之內的安定團結,防止互相攀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