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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社保局申請失業救濟金需要什麽手續?

到社會保障局領取失業救濟金所需的程序如下:

1.準備相關憑證:完整的戶口本、身份證、失業保險申請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證明等相關材料;

2.自失業之日起30日內,本人到社保繳納地辦理失業證或恢復失業狀態。超過60天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失業保險待遇;

3.申請消費券,需要身份證和失業證;

4.根據證明,妳可以在失業證上每月到社保繳納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部門領取失業保險金。

領取失業救濟金需要的材料如下:

1,員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如離職人員相關證明材料;

2.正式解除勞動關系前,企業需要到社保局進行人事登記,然後社保局審核。審核通過後,發放資格審核材料;

3.失業救濟金申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近期壹寸免冠照片;

4.失業救濟金申領人的勞動手冊、畢業證書和失業證。

總結壹下,用人單位要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向社保局提交四種材料,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失業人員應當在60日內持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的證明申領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