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在新就業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被保險人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對轉移接續申請進行審核,向參保人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發送同意函,並提供相關資料;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人或參保人做出書面說明。
在收到接收函後15個工作日內,由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全部轉移接續手續。新的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劃轉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並在確認後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
社保轉移中的註意事項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此外,《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按照每名勞動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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