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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以下簡稱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第三條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管理和監督工作。市、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管理和監督工作。第四條社會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地方稅務機關有權對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範圍和標準第五條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範圍包括下列單位和個人:

(壹)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

(二)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三)失業保險費的征繳範圍:按照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應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

(四)工傷保險費征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五)生育保險費的征繳範圍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上述社會保險費征繳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第六條社會保險費以繳費人的工資總額為基數。其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職工月收入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月收入低於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繳納;高於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300%支付。第七條社會保險費費率按下列規定執行:

(壹)基本養老保險費率

單位繳費費率在全省統壹前暫按省人民政府授權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定的繳費費率執行。

個體從業人員和城鎮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的繳費率為本人工資的5%;之後會逐漸調整,最終達到8%。

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繳費率暫定為月收入的16%。

(二)基本醫療保險費率

單位繳費率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超過本單位工資總額6.5%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員工繳費率為本人工資的2%。

(三)失業保險費率

單位繳費率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員工繳費率是65438+本人工資的0%。

(四)工傷保險費率

工傷保險費率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工傷風險類別和工傷事故、職業病發生頻率確定,並可根據企業發生工傷事故的情況進行浮動。

(五)生育保險費率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生育保險費率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最高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0%。第三章社會保險登記第八條繳費單位必須依法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3日內向符合社會保險登記條件的用人單位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第九條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項目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到原申請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但涉及社會保險登記機構變更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應當到遷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註銷手續,重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繳費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或者其他情形的,應當依法終止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並自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第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出具證明或者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