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社保查詢 - 河北省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政策

河北省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政策

法律主觀性:

8月13日,記者從河北省人社廳獲悉,為進壹步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河北省出臺《關於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範企業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參保繳費和待遇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政策是怎樣的?《意見》指出,在用人單位使用的城市工作的農村居民(農民工),按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辦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其用人單位和雇工,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基數,按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基數低於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單位繳納部分以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20%繳納。單位繳費工資低於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或者工資總額無法核定的,以用人單位和全部職工的繳費基數之和為繳費基數。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不足15如何處理養老保險關系?《意見》指出,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繼續繳費地點為河北省,符合在企業繼續就業條件的,繼續工作並參保,按國家和河北省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未在企業就業並參保的,可參照河北省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選擇延期繳費。跨省流動就業參保人員繼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費。《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已參保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按照河北省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選擇延長繳費。連續繳費滿5年後繳費仍低於15的,可按繳費滿5年時的繳費標準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法實施後,開始參保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選擇按照河北省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繼續繳費,直至繳費達到15年,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在河北省參保且符合上述延期繳費條件的個人,也可選擇終止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選擇終止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履行相關手續後,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壹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償還個人賬戶時,不再發放“繳費年限每滿壹年,計發壹個月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費用。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死亡後,其個人賬戶的金額或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法律客觀性:

《社會保險法》實施前,用人單位未繳納養老保險費、職工中斷繳費、未參保等問題,現在都可以解決。近日,省人社廳發布《關於實施前企業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對繳費範圍、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等作出了詳細規定。根據規定,凡在2011年6月30日前有欠繳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參保而未參保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均可在201年6月30日前補繳養老保險費。經核定基數形成欠費的用人單位在省級層面補繳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欠費,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繳費基數,但因各種原因未按期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經用人單位、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補繳欠繳的養老保險費的,從2006年6月30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同時,根據先還清欠款的原則和欠款發生的時間順序,應先支付欠款。已參保但未參保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未統籌參保的,應當自單位註冊成立之日起為全體職工參保。需要為職工在單位期間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繳費起始時間不得早於我省規定的不同性質企業原職工個人繳費起始時間(勞動合同制職工1986 10月;原臨時工65438+3月0990;原固定工1993 1月;5438年6月+2003年10月鄉鎮企業職工)。用人單位未及時為職工辦理參保,導致參保人員未參保的,由用人單位或個人提出書面補繳申請,並提交補繳申請期間與參保人員的勞動關系證明、工資收入證明等材料。經確認,從規定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當月起,補繳單位期間的養老保險費。職工保險費繳納後中斷繳納職工保險費的,經單位或本人申請,個人繳費制度起始時間可按我省規定的不同性質企業原職工身份執行,單位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可以補繳。原行業統籌企業的原固定職工應當按照原行業開始實行個人繳費制時的起始時間繳納養老保險費。其中,已參保但未參保或中斷繳費的,應在其在本單位工作參保或中斷期間壹次性補足養老保險費。對於2011(靈活就業人員12%)前單位繳納的部分,加收滯納金。補充基數參照《通知》關於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規定,繳納1989年底前的養老保險費,以1990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養老保險費從1990到建立個人賬戶,按照相應年度全省職工(在崗)平均工資繳納。建立個人賬戶後補繳養老保險費。能夠提供職工原工資收入的,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收入為基數,但不低於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且不高於300%。如果不能提供當年的工資收入,可以選擇按照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或者60%進行補繳。1995之前,單位繳費比例為18%,個人繳費比例為3%;1996後按當年實際支付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