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病歷本的使用
(壹)參保人員在門診急診和門診大病醫療掛號、診療、交費時,應主動出示和使用病歷本,並交由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和主治醫生核實和記錄。
參保人員使用未使用病歷本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不予記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結算。
(2)任何個人不得冒用、偽造、塗改(塗改、撕頁)或出借病歷本。缺頁或序號無效的病歷本無效。
(三)參保人員如需續保、補辦或遺失病歷本,可到就近的區縣醫保中心、街道(鎮)醫保服務點和部分醫療機構辦理。
壹個醫療保險年度內,參保人員申請換證、換證超過4次的,由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負責辦理。
(四)醫療保險管理機構調查醫療費用時,參保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並出示病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