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七條被保險人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後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以其本人上壹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領取待遇所在地對應的上壹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基礎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