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由保險人對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被保險人身故、殘疾、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賠償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國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四條保險合同訂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