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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社保〔2005〕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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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貼結算

2009-12-10

辦理依據:晉(2005)69號、晉勞動局(2005)238號、晉社保(2005)86號

辦理條件:1。不滿12周終止妊娠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12周以後不滿16周終止妊娠的,享受30天。

產婦津貼;16周不滿28周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生育津貼;正常分娩或終止妊娠超過28周。

孕婦有權享受90天的產婦津貼。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增加生育津貼:產鉗助產、胎頭抽吸、剖腹產增加生育津貼15天;

多胞胎情況下,每多生壹個嬰兒,生育津貼增加15天;分娩時輸卵管結紮,增加14天。

產婦津貼;女職工晚育(24周歲以上生育第壹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加生育30天。

產婦津貼。24周歲以上生育,是指女職工生育時已滿24周歲。同時具有以上壹種情形的,生育津貼

累計後計算。

二。福利金的支付(以雇主投保的月份為限):

1.產假剩余天數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給已完成生育出院的人員;

2.已分娩完畢尚未出院的,剩余產假天數的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3 .尚未完成生育或終止妊娠的,其產前檢查費、生育醫療費和參保後剩余的產假天數。

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4.參保前終止妊娠的(憑生育服務證),剩余產假天數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處理程序:

申請材料:1。如果您在投保前生育,您需要提供:

1.醫院出具的術後證明(加蓋診斷證明);

2.出院小結(必要時復印住院病例,加蓋病案管理部門專用章);

3.《嬰兒出生證》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留存);

4.晚育的,提供獨生子女證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留存)。

二、終止妊娠前參保人員,申報剩余產假天數生育津貼需提供(均加蓋生育保險章):

1.醫院出具的術後證明(加蓋診斷證明);

2.門診病歷或出院小結。

三、生育或終止妊娠醫療費用在分中心結算,晚育只需提供《獨生子女證》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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