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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和新加坡社會保險的區別

壹,新加坡的養老保險制度

中央公積金制度是新加坡養老保險制度的核心支柱,采用獨特的“儲蓄基金制度”,即準保險,形成新加坡的養老保險模式。

1.養老保險制度的歷史演變。起初,這個制度只是壹個強制性的長期儲蓄養老金計劃,不包括臨時工和獨立工作者。其目的是確保節約儲金成員退休或殘疾後的基本生活。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這種純賬戶積累方式的弊端日益暴露。新加坡在原有儲蓄賬戶制度的基礎上,實施了壹系列公積金計劃,增加了基金的投資機會,使其發展成為較為完善的養老保障體系。

2.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內容。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包括養老保障計劃、醫療保健計劃、購房產業計劃和投資教育計劃四個方面,其中養老保障計劃是最重要的部分。它由壹系列以確保成員及其家庭生活為中心的次級計劃組成。其中,(1)最低存款計劃是基本保障,是對公積金制度初期建立的儲蓄計劃的補充,旨在加強對成員養老存款的保障,以應對。(2)補充公積金計劃。它僅限於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其目的是幫助養老金不足的成員彌補退休賬戶中的儲蓄。(3)家庭保障計劃(family security plan)是在成員終身殘疾或死亡時,成員及其家庭保留房屋或提供補償的養老保障措施。住房產業計劃還包含養老保障的內容,它包括公共住房計劃和住宅產業計劃。這壹計劃的目標是使公積金成員能夠使用公積金存款購買住房或住房發展局的私人產業作為住所,確保成員能夠“老有所養”,並以房地產抵押貸款和出售產業來補充養老金。此外,新加坡政府還經營壹項公共補充養老金計劃,該計劃針對貧困老年人,提供少量養老金,金額約為社會平均收入的12%。

3.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與管理。新加坡員工和雇主繳納公積金的繳費率取決於員工的年齡。55歲以下的職工,公積金的繳費比例為職工工資的40%,其中職工承擔工資的18%,用人單位繳納剩余的22%。55歲至59歲的職工,繳費率為25%,60歲至64%,65歲以上為10%。只要員工超過55歲,公積金的繳費率由雇主和員工平均分擔。而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公積金的收繳率也有了相應的調整。每個公積金成員在中央公積金局有三個賬戶,其中專用賬戶專門用於存取養老金和應急財務支出,約占職工工資的403.5%。該賬戶存款只能在職工年滿55周歲退休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壹次性支取。養老金的多少是職工和用人單位繳納的所有保險費和利息的總和,所以養老保障的多少直接關系到個人的收入水平。從1987開始,新加坡政府開始要求員工在55歲時在賬戶上保留最低存款,1991規定的最低存款是3270。新元,用於購買員工最低生活年金。新加坡養老保障體系的唯壹主管機構是中央公積金,隸屬勞動部,設有董事會。其主要任務是保管成員的養老基金和保存檔案,並根據政府指示負責支付養老金和投資積累的存款。基金會的管理高度電腦化,制定了有效的執法制度,可以及時追查相關基金資金。政府還對成員的養老金存款免稅,並確保存款的支付。

新加坡的養老保險制度有效控制和引導了居民消費,增加了私人儲蓄,為經濟增長做出了巨大貢獻。養老金儲蓄在公積金存款中占很大比重,而公積金儲蓄從60年代占GNP的1.5%上升到70年代的5%,並在1.982達到頂峰,占GNP的n%。私人儲蓄的增長帶動了國民儲蓄的增加,充分發揮了資金的潛力,使新加坡成為世界上最節儉的國家。而且養老金存款大部分用於投資國債和公共事業,既幫助新加坡發展國家經濟,又形成資金良性循環。此外,在養老保障計劃下建立的個人賬戶消除了政府的負擔,節省了大量財政支出。養老金存款的投資使政府掌握了大量資金,不僅有利於國家財政盈余和宏觀調控,也使新加坡在高速發展的同時避免了高通脹。在養老保障方面,這個制度也有利於避免老齡化的問題。由於計劃的強制儲蓄性質,長期消費養老金解決了老年人未來生活中的收入平等問題,而特殊人員特殊賬戶的儲蓄形式使年輕人不必擔心承擔老年人的負擔,因此不必過於擔心老齡化社會的到來,有利於穩定社會的形成。

二,智利的私人養老保險制度

早在1924年,智利就建立了拉丁美洲第壹個傳統的養老保險制度。其最大的特點是政府通過征收社會保險稅來管理社會保障基金,建立專門賬戶。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智利明顯的人口老齡化趨勢和持續的高通脹率使得舊制度難以維持。在此背景下,智利進行了1980的重大改革:在養老保險領域建立了壹種全新的以個人退休賬戶為基礎、以私人管理為特征的運營模式,開創了單壹來源、私人管理的養老保險制度。

新的養老保險制度改變了公共和私營部門、藍領工人和白領工人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性質。首先,在1980的改革中,通過立法取消了雇主繳費,將原來的普通基金轉為個人基金。單壹的資金來源和個人退休賬戶的建立使智利的養老保險成為壹種強制性的個人保險制度。其次,智利社會保障法的規定徹底改革了養老保險制度的管理體制。基於國家只應發揮輔助作用的原則,並考慮到發展地方資本市場和完善社會保障基金的需要,新立法認為社會保障的管理應由私人部門進行,即由養老基金管理公司負責管理65,438+03個私人養老基金。公司必須定期向基金成員通報其運營和賬戶情況。為了保證償付能力,養老基金也與運營公司依法分離。

從各方的責權利來看,在新制度下,彌補舊制度下的虧空後,政府只承擔新制度最低養老保障線以下部分的補貼責任。企業繳費由1981逐步取消為1986,個人成為唯壹繳費者。繳費率從之前工資的19.94%下降到10%,養老金依靠個人儲蓄賬戶積累和舊制度轉入個人賬戶的部分。

實踐證明,智利新型養老保險制度為智利社會經濟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第壹,因為有13私募基金參賽,所以基金的管理運營還是比較成功的。雖然在制度設計之初,基金的投資收益率預期為5%,但根據摩根集團的估算,在1981年至1991年期間,制度基金的實際41收益率年均為15%,屬於國家管理制度下的投資。第二,與龐大的儲蓄和儲蓄率的提高相對應,智利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創造了良好的本地資本市場。龐大的資金在相當程度上滿足了國內資本的需求,同時大部分資金用於投資私人部門,拉動了經濟增長。第三,智利國內資本市場對外國投資更具吸引力。持續的高儲蓄和穩定的國內金融市場,使得智利成為拉美地區唯壹壹個不僅貨幣增值,而且經濟增長最快的國家。強勁的國內資本市場也吸引了美國和其他歐洲投資者。此外,這壹制度減輕了企業的負擔,提高了企業的競爭力。再加上其他開放政策,智利經濟正從封閉走向開放,出口從70年代初占GDP的20%增長到90年代初的35%。

第三,兩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比較

新加坡的公積金養老保障計劃和智利的1980改革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但這兩種養老保險模式適應的國家和國情不同,所以除了壹些基本做法外,也有不同的創新和突破。相似之處如下:

首先,兩國的養老保險制度都是強制性的個人退休儲蓄計劃,以個人資本賬戶為基礎。在此基礎上,養老金的數額取決於職工在職期間繳納的養老基金數額和基金的投資收益。

其次,兩國的養老保險模式基本不具備再分配功能。由於個人賬戶,智利和新加坡的養老保險制度排除了被保險人之間的橫向資金流動和養老金的代際轉移,每個被保障的公民只享受自己賬戶積累的養老金;另壹方面,政府很少或沒有負擔,只扮演組織者或守夜人的角色。這種轉移支付方式也阻礙了養老基金的縱向再分配。

第三,兩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在提高養老保障水平的基礎上促進了經濟的快速發展。這壹經驗尤其值得中國借鑒。新加坡的公積金存款大大提高了私人儲蓄率。充足的資金來源不僅有利於社會穩定,也能使新加坡發展經濟。智利1980改革的目標不僅限於為老年人提供收入保障。在其設計之初,既考慮了養老問題,又充分考慮了養老制度對區域經濟發展和金融市場的影響。

兩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差異表現在:壹是兩國養老保險基金的組織者和投資目的不同。新加坡的公積金養老金計劃是以國家儲蓄基金為原則,基金的投資也是根據政府的指令用於購買國債和支持基本建設,旨在從宏觀角度幫助國家調控經濟;智利的養老保險體系完全由壹些授權的私人養老公司,即養老基金管理公司來運營。整個系統正在進行私有化改革,運營養老基金的公司強調多元化投資和盈利,從而促進了地區經濟的繁榮。

第二,養老基金運營的透明度和公開度不同。除了新加坡的公共補充養老金計劃外,只有中央儲蓄基金支持國家養老保險制度,除自營職業者外,所有雇員都必須參加。基金運作缺乏透明度和公開性,沒有競爭壓力。在智利,有13只私募基金參賽。資金的管理和運作效率非常高,法律也嚴格限制“壹人壹賬戶”和“壹公司壹基金”,保證資金的簡單透明。

第三,與投資方向和基金運作掛鉤,兩國養老金回報率不同。新加坡公積金的繳費率高達員工工資的40%,而基金存款的利率從1955開始只有2%左右。到了80年代,政府開始允許部分公積金投資國外資本市場。據世界銀行估計,整個80年代的投資回報率約為3%。智利的新制度要求所有員工繳納收入的65,438+00%作為養老基金,在65,438+0980至65,438+0990期間,實際資產收益率平均達到65,438+03%。此外,兩國養老基金的管理效率和運營成本也有所不同。新加坡公積金養老金計劃的優勢之壹是管理效率高,運營成本低。總運營成本1990(含貨幣貶值準備金)只占年度基金貢獻。,53%;智利給予基金會成員在養老基金管理公司之間轉移賬戶的個人選擇權,相應增加了廣告和銷售成本。扣除最低金額的養老金和殘疾保險後,基金會成員支付的運營成本平均達到每年養老基金的65,438+05.4%。從兩國養老基金的收益率和成本來看,新加坡模式運營成本低,收益低,智利模式收益高,成本高,但總的來說,智利的私人養老保險制度更有活力,更有效。

新加坡和智利養老保險制度的成功為世界上許多需要減輕社會保障制度壓力、刺激地方經濟發展的國家樹立了榜樣,對中國也有壹定的啟示。首先,我們在設計養老保險制度時,要特別註意對其功能的研究,既要關註供養者,又要關註資本形成和經濟增長。經濟發展是養老的保障,新建立的養老保險制度不僅要強調其養老功能,而且坡和智利都把養老保障和經濟發展作為壹個不可分割的整體,以調整其經濟功能。同時,新增的養老基金也刺激了國民儲蓄率的上升,促進了消費增長,促進了經濟繁榮。兩國的經驗表明,養老與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是可能的。如果中國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設定多元化的目標,利用新的養老制度促進資本形成,促進經濟增長,無疑也會取得同樣的成功。

其次,需要註意的是,鑒於中國的國情和現有的傳統養老保險制度,我們不可能照搬智利的私有化和新加坡的儲蓄型準保險制度。完全的私有化很難被人們接受,單壹的積累也不適合中國龐大的人口和老齡化加速的趨勢。必須確立自我保護和自力更生的原則。但是,社會養老保險墓基金數額巨大,政府不能也不應該為此放棄權利和義務。國家有必要承擔壹部分社會養老保險的責任,而不是僅僅扮演“組織者”的角色。

另外,僅靠社會保險制度很難解決養老問題。要鼓勵企業和私人養老計劃,有效結合社會養老、企業養老和家庭養老制度。新加坡和智利的模式表明,私人養老金制度比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更有效率;另壹方面,僅靠私人養老或社會養老難以兼顧公平與效率,也難以圓滿解決養老問題。因此,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只能是社會基本保險、企業補充和職工個人商業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多支柱體系。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公平優先,兼顧效率,而在其他養老保險制度中,如企業補充養老計劃、商業養老保險制度等,則強調效率優先。這樣,養老保險制度整體上才能充分體現公平與效率並重,避免重蹈西方國家“高福利、高赤字”的覆轍,成為壹種全新的中國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