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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社保基數調整時間

寧波社保基數調整時間為2022年11月。

2022年社保官方繳費基數要到11才會發布。暫時仍按照2021的繳費基數進行繳費。官方繳費基數放開後,多退少補。現行社保繳費基數下限為3957元;繳費基數上限為19783元,繳費基數上下限為在崗平均工資的60%-300%。

個人繳費標準:養老保險最低月繳費3957×8%=元;職工醫保每月繳納3957×2%=元,每月79元進入醫保卡;失業保險金:3957×元;生育保險已納入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由單位繳納。

2022年社保繳費基數調整,時間各地不壹樣。

壹般在6月-165438+10月之間。但是從6月5438+10月開始補收和退款。

1.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65438+企業繳費基數的09%,職工(含農民工)個人繳費基數的8%;

2.基本醫療保險:單位按企業繳費基數的8%繳納,職工個人按個人繳費基數的2%繳納。員工個人還需要每年繳納壹次24元的高額補充醫療保險;

3.失業保險:單位繳納企業繳費基數的2%,職工繳納65438+職工個人失業保險繳費基數的0%;

4.工傷保險:實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單位壹般繳納約;

5.生育保險:單位按照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繳納。

寧波社保費用的變化主要來自幾個方面。

1.調整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從2021,1,1開始,繳費基數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計算。繳費方案,統壹按照職工個人繳費之和核定單位繳費工資,單位繳費比例調整為16%。

寧波將從2022年起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

2022年元旦起,寧波將全面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寧波職工和城鄉居民將不再區分地區,實行統壹的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方案。同時,全市統壹籌資標準,即用人單位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的2%。

2.公布2021的社保基數。

2021、10、19日,全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含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月繳費基數上限暫按19783元(月平均工資的300%)執行,下限暫按3957元(月平均工資的60%)執行。失業和工傷保險個人繳費基數的上下限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首先,新基數的開放時間

啟用基數時,采用繳費基數的上下限核定2022年的繳費基數,新基數從2022年6月65438+10月1開始執行。同時,對2022年6月1至6月10期間征收的社會保險費余額(含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進行統壹結算。參保單位可在網上申報系統中查詢基數啟用數據。

第二,基數啟用後的第壹個扣款日期。

2022年年度繳費基數開啟後,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首月繳費從65438+2月3日開始,各參保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按時足額將相應資金存入繳費賬戶。

三、職工繳費基數的上下限

2022年浙江省企業職工社保繳費基數上下限如下:

1.養老保險參保人月繳費基數上限為22311元(月平均工資的300%),月繳費基數下限仍按年標準2021 (3957元)執行。

2.失業和工傷保險個人繳費基數的上下限參照上述(養老保險)標準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養老保險月繳費基數上限為22311元(月平均工資的300%),月繳費基數下限為4462元(月平均工資的60%)。

3.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月繳費基數上限為22311元(月平均工資的300%),月繳費基數下限仍按年標準2021 (3957元)執行。我市2021年職工個人月繳費工資水平高於22311元的,按22311元確定2022年的繳費基數;月繳費工資水平低於3957元的,2022年度繳費基數按3957元確定。

第四,特別說明

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最低月繳費仍為人民幣。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體戶(含靈活就業人員)從2023年1月開始繳納生育保險費(對應2022年繳費年限65438+2月),個體戶(含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費率調整為(10+月繳費金額為人民幣,比調整前提高人民幣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繳費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

第四十六條

失業前,本人和用人單位累計繳費滿壹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