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勞動者的過錯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以賠償,我國法律規定的損失是賠償原則。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的損失可以從勞動者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勞動者本人月工資的20%。
2.不管有沒有員工不交社保的協議,公司不交社保都是明顯違法的,這個協議是無效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有參加社會保險的義務,具有強制性和法定性。即使用人單位與個人簽訂了社保單位應由個人繳納部分的協議,勞動者仍然可以通過勞動監察、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單位返還個人繳納的部分。
3.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給員工上社保保險很有必要。如果向勞動部門投訴,公司會敗訴。